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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报分公司与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报分公司,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报分公司。负责人胡俊,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红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报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11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136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长江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晨报分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7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中航旅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068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金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