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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顾龙发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龙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645号罪犯顾龙发,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捕前住昭通市昭阳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9日作出了(2009)普中刑初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顾龙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顾龙发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月8日,罪犯顾龙发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顾龙发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5月27日、2013年5月27日、2014年5月27日以(2012)普中刑执字第471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750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696号刑事裁定书共减刑3年零8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645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顾龙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顾龙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顾龙发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顾龙发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顾龙发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顾龙发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罪犯顾龙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家庭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田坝乡水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龙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顾龙发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顾龙发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龙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