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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执民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黄金芳与临海市东塍镇泄下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芳,临海市东塍镇泄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临执民字第2869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芳。被执行人:临海市东塍镇泄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泄下村。法定代表人:王天超,职务:村民主任。申请执行人黄金芳与被执行人临海市东塍镇泄下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3)台临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芳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人222499.51元,案在执行中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2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临执民字第28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执 行 员 姜先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