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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14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任丹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4697号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露,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任丹平。委托代理人张小琳。本院在审理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任丹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任丹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