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14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任丹平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4697号原告(反诉被告)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1609室。法定代表人陈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贵斌,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露,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任丹平。委托代理人张小琳。本院在审理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任丹平均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任丹平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由任丹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