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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曦与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曦,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1463号原告:李曦。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2号。法定代表人:梁云龙。委托代理人:王启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曦与被告沈阳东方银座中心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卜文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