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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治市。委托代理人张慧芳,山西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1990年5月1日生,汉族,现住高平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玉霞人民陪审员  祁向欣人民陪审员  李 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