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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昌荣与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荣,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李昌荣。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西路64号。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昌荣诉被告中煤涿州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昌荣负担。审 判 长  邱玉清审 判 员  于红凤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