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雪影与砀山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雪影,砀山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3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暨被告):刘雪影,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文娟,居民,系上诉人刘雪影之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暨原告):砀山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则岭,该院院长。上诉人刘雪影因与被上诉人砀山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4)砀民一初字第001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冠金、代理审判员郜周伟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雪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雪影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雪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雪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黄冠金代理审判员 郜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