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蓬执字第1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书燕与蓬莱市刘家沟镇五十里堡村村委会、蓬莱市医药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06-1037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书燕,蓬莱市刘家沟镇五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蓬莱市医药化工厂,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蓬执字第1037-2号申请执行人王书燕,女,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蓬莱市刘家沟镇五十里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锦年,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蓬莱市医药化工厂,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五十里堡村。第三人秦利,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王书燕与蓬莱市刘家沟镇五十里堡村村委会、蓬莱市医药化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秦利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秦利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王书燕与第三人秦利之间的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公告。经审查,2012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书燕与第三人秦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被执行人处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秦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书燕与第三人秦利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秦利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荣宗代理审判员  王永光代理审判员  于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亚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