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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道凯与刘自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凯,刘自学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李道凯。委托代理人:张德英。被告:刘自学。原告李道凯诉刘自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清森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道凯诉称,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天松办公楼门厅立柱干挂花岗岩及门厅粘贴墙面砖工程协议》,2014年9月1日天松集团工程部经验收合格,出具了验收证明,按照工程协议条款,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开具验收证明,被告在五日内付清原告97%的工程款,并口头承诺,如不能按时付款,按1.5%月息付息。然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肯偿还,被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和利息73099.0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道凯诉被告刘自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提供的证据中,签订合同双方为甲方河北天松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与乙方李道凯,被告刘自学不是该合同主体,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以刘自学为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道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清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小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