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春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春桃,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黎伟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春桃,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莫高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鹏,广东南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德锋,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陈瑞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成、余桂芬,分别为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原审被告:黎伟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813490401,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合同纠纷管辖公认的原则是与合同履行要素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在广州市越秀区签订和履行,货物在天河区,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另案诉讼中也自行选择越秀区法院,足见与合同履行要素密切联系地在越秀区人民法院,上诉人也曾在越秀区法院起诉过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应诉无提出管辖异议,足见接受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另行向有关公安部门报案,导致法院不同意以民事案件审理。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最近才将办公地点迁至荔湾区,但并无实际经营,其负责人陈瑞雅已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上,本案依法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或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市冠致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533号四层D-26室,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