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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刘十霞与涂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十霞,涂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刘十霞,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杨春福,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残联专职委员。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涂和平,男,195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涂振华,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系被告涂和平儿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二塔路东侧3号“汇景四季康庭”3号楼首层08、09商铺及二层202号房屋。组织机构代码:89528957—X。负责人:李伟雄,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恺,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平安保险丰城支公司员工。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袁凯,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十霞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以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为由要求被告涂和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75170.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21时30分,被告涂和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粤H×××××由曲江经过剑邑大桥,行至铁牛标志处,因车速较快,该小型客车左前轮胎破旧爆裂,被告涂和平操作不当,致该客车向左直接撞到左超驾驶的正常行驶的赣C×××××二轮摩托车(车上载原告刘十霞,由剑邑大桥杜家桥下至曲江方向),致左超、原告刘十霞两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涂和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超、原告刘十霞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刘十霞在丰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3天,花费医疗费104678.19元。经鉴定:原告刘十霞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后续费(取内固定费)15000元。另查明,被告涂和平既是粤H×××××小型客车驾驶员,也是该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起诉前,被告涂和平已垫付原告刘十霞医疗费等109000元。审理中,本院依法通知、询问本案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者左超是否参与诉讼,左超称其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已与被告涂和平在交警部门达成调解,因此申明放弃参与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十霞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二、除起诉前垫付的医疗费外,被告涂和平自愿赔偿原告刘十霞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刘十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5428元,依法减半收取2714元,被告涂和平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审 判 长  熊 莺人民陪审员  丁国平人民陪审员  鄢高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