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孟庆波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波,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树铭,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波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孟庆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4)绥北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