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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磊与被告汪忠初、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汪忠初,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20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秦云,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忠初。被告: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70号。法定代表人:王贤兵。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水桥解放大道278号华汉广场3号楼(23层-25层)。负责人:夏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汪忠初、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5年5月25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