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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开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12号。法定代表人:刁希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松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玲玲,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饶宝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吴河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多元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昌市福利制版印刷厂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晓青代理审判员  董连阔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