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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孙兰芝与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芝,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793号原告:孙兰芝,居民。被告: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胶南市珠山路南端。法定代表人:王玉坤,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兰芝与被告青岛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兰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储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