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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铁铮与被告胡秋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吴铁铮,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鞠岫峰,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秋,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周玉华,系沈阳市铁西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铁铮与被告胡秋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铁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吴铁铮。审 判 员 傅 靖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