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银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银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龙飞。委托代理人王永康,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银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春。委托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被告需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章国栋代理审判员 周 颖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