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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侯作林与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作林,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侯作林。被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磁县朝阳南大街69号。法定代表人:葛保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作林与被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作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作林撤回对被告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作林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