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江苏楚皇食品有限公司,董晓亚,王正康,万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华,住所地兴化市昭阳镇英武路兴化大厦6楼。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满才,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金舍村。被执行人王满才。被执行人王稳红。被执行人江苏楚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晓亚,住所地兴化市西郊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董晓亚。被执行人王正康。被执行人万婷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江苏楚皇食品有限公司、董晓亚、王正康、万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泰兴商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王满才、王稳红、楚皇公司、董晓亚、王正康、万婷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兴化市银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1873327.33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45000元,应交执行费21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除查询到被执行人兴化市金禾食品有限公司拥有车牌号码为MC4151非营运的五菱牌小型汽车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兴商初字第0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卫民执行员 丁永华执行员 吴焕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