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李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号附*号。法定代表人:张兴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琰。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新型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型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我公司在与李琰劳动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续订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琰与新型建材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9日、2012年8月30日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李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型建材公司即有相应法定义务,这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并不矛盾。李琰在新型建材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其发出的《关于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通知》上签署”保留主体异议”的意见,不能认定李琰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综上,新型建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