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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可裕与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裕,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外初字第17号原告:王可裕。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303号莱蒙商业中心。负责人:何忠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裕与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裕于2015年5月2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可裕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可裕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