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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县法民初字第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始文书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遵县法民初字第2195号原告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朝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