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端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康平与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平,窦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第64号原告李康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沁水县人。被告窦春阳,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沁水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康平与被告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在本院调解下,原、被告已将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自行处理,原告李康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350元。审 判 长 李永军代理审判员 马立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