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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端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康平与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平,窦春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端民初��第64号原告李康平,男,汉族,1975年10月1日生,沁水县人。被告窦春阳,男,汉族,1975年3月27日生,沁水县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康平与被告窦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在本院调解下,原、被告已将本案所涉民间借贷纠纷自行处理,原告李康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1350元。审 判 长  李永军代理审判员  马立江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