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与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仪家具有限公司,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吉,总经理。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房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合肥纽特宜商贸有限公司被法院冻结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