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曰涛与朱训清、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曰涛,朱训清,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杜曰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朱训清,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陈美华,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1)周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曰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周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