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张某与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陈某甲,男,194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张某,女,195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址同上。被告陈某乙,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陈某丙,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现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陈某甲、张某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杰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