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世孙、黄柳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世孙,黄柳江,苏伟,张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中学街***号。法定代表人韦德敏,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英军,广西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世孙。被执行人黄柳江。被执行人苏伟。被执行人张大勇。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世孙、黄柳江、苏伟、张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马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96帐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位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