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天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项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无业。2010年9月16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5月2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5日因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不执行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2014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不执行拘留),并被责令社区戒毒。2014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1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27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项某为办理信用卡,通过QQ群让网友替其伪造了天台县赤城街道天都花园A幢1单元402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所有权人均为项某。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张某、曹某、陈某、赵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印章字样》,《辨认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前科劣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项某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胡国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宏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