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营业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金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雁翔。委托代理人:罗永丰。被申请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友。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80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煤龙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代理审判员 李凤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健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