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中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保文、临泽县公安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保文,临泽县公安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三红,男,高台县宣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保文,男,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泽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李虎,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三红,被上诉人临泽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贺登通、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保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发回临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退还上诉人高台县景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凌庆玲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