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纯计与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计,李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李纯计,男,住安徽省广德。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李纯计诉被告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事纠纷自愿和解,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纯计负担。审判长 罗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