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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纯计与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纯计,李正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156号原告:李纯计,男,住安徽省广德。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李纯计诉被告李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事纠纷自愿和解,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纯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纯计负担。审判长  罗永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