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马冬玲与陈炳杰、虞海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玲,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8号原告马冬玲,经商。被告陈炳杰,经商。被告虞海英,经商。被告华伦慧,经商。被告杨军娉,经商。原告马冬玲诉被告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冬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冬玲诉称,被告陈炳杰与虞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华伦慧与杨军娉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8日,被告陈炳杰、华伦慧、杨军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3年5月22日,被告陈炳杰、华伦慧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0万元从2013年5月8日始,10万元从2013年5月22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未作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份,证明第一、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第三、第四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炳杰与虞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华伦慧与杨军娉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8日,被告陈炳杰、华伦慧、杨军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陈炳杰、华伦慧、杨军娉向马冬玲借到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该借款已以现金支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按月利率3%计息,并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2%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浙江君领服饰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加盖公章。2013年5月22日,被告陈炳杰、华伦慧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陈炳杰、华伦慧向马冬玲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该借款已以现金支付。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按照借款本金每日2%支付违约金。”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炳杰、华伦慧、杨军聘之间40万元借款的借贷关系及原告与被告陈炳杰、华伦慧之间10万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述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陈炳杰与虞海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华伦慧与杨军娉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四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冬玲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其中40万元从2013年5月8日开始计算,10万元从2013年5月22日开始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陈炳杰、虞海英、华伦慧、杨军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8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