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福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14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唐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法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