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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利冬与瑞安市利康美工艺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利冬,瑞安市利康美工艺品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吕琪喆校对1:吕琪喆校对2:校对3:裁判文书审批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048号原告:薛利冬。被告:瑞安市利康美工艺品厂。原告薛利冬诉被告瑞安市利康美工艺品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利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利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薛利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