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永莉与黄栓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268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依据(2012)眉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000元(2015年2月-2016年2月孩子抚养费)、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1500元,下余1500元因孩子由被执行人抚养过一段时间,申请人同意折抵1500元。该案和解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X审 判 员 王延伟代理审判员 胡培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