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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与被告李志林、李富强、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李志林,李富强,孙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4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大街1号。主要负责人尹晓蕊,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职工。被告李志林,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富强,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辉,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诉被告李志林、李富强、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钟楼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64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