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