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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晓芳与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芳,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807号原告罗晓芳,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杜兵,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利国,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业主唐斌,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79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芳与被告沙坪坝区富侨保健凤鸣山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芳撤回起诉。审判员  龙云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