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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字第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樊建进与田少民、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进,田少民,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樊建进,农民。被执行人田少民。被执行人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少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少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建进与被执行人田少民、缙云县天天乐休闲箱包有限公司、江西天天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762455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28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云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