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宽亮诉徐佰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437号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苏后卫,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慧娟,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崔冰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夏萍、国敏锐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后卫、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彩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自由恋爱相识,于1997年11月4日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王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严重时经常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于2014年3月13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由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6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徐某某辩称,其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共同生活了20年感情深厚,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回归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7年11月4日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取名王某。2014年3月13日原告曾向黄岛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时发生肢体冲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断是否准予当事人离婚的法定标准。原、被告婚后在家庭生活中会产生一些矛盾,也属正常现象,只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会严重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因原告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要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都要以家庭为重,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努力克服和纠正自身不足。夫妻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冰人民陪审员 夏 萍人民陪审员 国敏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星星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15)黄民初字第437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