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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振熬与被申请人王功亮、邵书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振熬,王功亮,邵书芝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立二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振熬,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功亮,男,汉族,住宁陵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书芝,女,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功亮之妻。再审申请人王振熬因与被申请人王功亮、邵书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振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没有经过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村同组。我所要求通行的是村里的公共出路,该公共出路当时能通行两轮马车,宽度在八尺到一丈之间。因我与被申请人家有矛盾,被申请人阻止我在该公共出路上通行。申请人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没有对证人证言组织质证的情况下径直认定被申请人家增宽了公共出路属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维持一审,都超出了我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诉的是相邻通行纠纷,法院应该就我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相邻关系,我是否享有在该公共出路上的通行权,而一、二审都是审理我是否对被申请人增宽的部分享有通行权,这背离了我的诉请。一二审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对公共出路进行了增宽,成了确权判决,超出了受理和审理的范围。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再审。被申请人王功亮、邵书芝没有答辩。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振熬要求在村里的公共出路上通行,但其没有对该公共出路的宽度提供证据支持,双方也对公共出路的宽度说法不一。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再审申请人承认的被申请人对该公共出路增宽的事实判决再审申请人王振熬对于原生产队共有的生产路享有通行权并无不当。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一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形式不合法没有采信,再审申请人关于一审法院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直接认定被申请人对公共出路加宽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公共出路增宽的部分,并没有予以认定,而是认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府土地确权解决。综上,王振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振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何 恺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