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泗水县大黄沟乡人民政府与王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水县大黄沟乡人民政府,王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575号原告泗水县大黄沟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孔庆泉,乡长。委托代理人司衍明,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泗水县大黄沟乡人民政府与王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水县大黄沟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水县大黄沟人民政府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