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顺国与范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国,范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金顺国。委托代理人包爱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宽龙。申请执行人金顺国与被执行人范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7)岱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1650元,被执行人范宽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舟岱执字第24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