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云飞,高秀英,李武,马艳,李海军,张兰,马向华,赵伟业,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执字第664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二团队拟稿人:王枫份数:5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云飞。被执行人高秀英。被执行人李武,1979年4月19日月出生。被执行人马艳。被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张兰。被执行人马向华。被执行人赵伟业。被执行人王敏,被执行人赵伟业。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武等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6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