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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18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6日被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6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县XX镇“XXX”农贸市场对面自家一楼门市内开设赌场,先后吸引了廖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用扑克牌以“开船”的方式进行赌博,10元起注,上不封顶。罗某某根据桌面赌资每盘抽取20元至数十元不等的茶钱。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共抽头渔利5000余元。2014年8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开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某、刘某某、聂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六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