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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字第3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钱军红与殷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军红,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字第3634号申请执行人钱军红。被执行人殷健。申请执行人钱军红与被执行人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3)泰燕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经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泰���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案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