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与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李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之特别授权。原告石宝斌,男,48岁,满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月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安,男,3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八一楼前门市。委托代理人隋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与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诉被告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马 涌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