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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与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李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雅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诉讼请求,上诉,反诉之特别授权。原告石宝斌,男,48岁,满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王月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安,男,39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八一楼前门市。委托代理人隋莉,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与调解。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博利商贸有限公司、石宝斌诉被告李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张晓云审判员  马 涌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