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恢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某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甲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泉恢执字第00002号张某某甲:你(单位)与张某某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