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宏炯与孟国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炯,孟国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116号原告:蒋宏炯。被告:孟国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炯与被告孟国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宏炯以被告孟国灿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宏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宏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