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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宏炯与孟国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炯,孟国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116号原告:蒋宏炯。被告:孟国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宏炯与被告孟国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宏炯以被告孟国灿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宏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宏炯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